6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令第42號,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的發布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促進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現階段研究編制《辦法》,十分必要且恰逢其時
(一)能源法要求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分解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相關供電企業、售電企業以及電力用戶(含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責任”。《辦法》中明確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制度,并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進行完善,這是貫徹落實能源法相關要求的具體措施。
(二)研究編制《辦法》是落實國家能源低碳轉型目標的重要抓手
2025年9月24日,我國宣布了新一輪國家自主貢獻目標,明確提出非化石能源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到2035年達到30%以上,充分彰顯了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大國責任擔當。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是實現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目標的重要支撐。2025年全國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達到21.7%,其中可再生能源貢獻占到非化石能源消費總量的八成以上。
2026年是“十五五”開局之年,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正處于破解外部約束、穩固內生動力、創新發展模式的關鍵階段,亟須通過持續的政策頂層設計進行支持和引導。在此背景下,系統研究總結消納責任權重制度的成功經驗,并結合可再生能源發展新形勢研究制定《辦法》,既是健全完善現有制度體系的內在要求,也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更大規模、更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
(三)研究編制《辦法》是應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的具體舉措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消納面臨較大壓力,風光資源富集的“三北”地區消納空間有限,需要通過分地區、差異化設置權重指標引導可再生能源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消納,形成全國統籌、優化配置的消納新格局。另一方面,受新能源出力隨機性、波動性、間歇性影響,其在電力市場交易中議價能力較弱,承擔更多價格波動和收益風險,部分企業出現“增發不增收”“增收不增利”的情況。需要通過科學合理的中長期權重指標向市場傳遞清晰的發展預期,引導投資合理布局。同時,推動實現“雙碳”目標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全社會廣泛參與可再生能源消費,也需要引導能源消費量較大的重點用能行業發揮其“領頭羊”作用,通過“全面+重點”的點面結合方式更好促進可再生能源消費,推動能源消費革命和低碳轉型發展。
二、消費最低比重和消納責任權重,兩條主線并駕齊驅
可再生能源消費和消納是助推實現國家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最低比重目標的“雙引擎”。其中,可再生能源消費主要通過能源用戶實現,是消納的目標;可再生能源消納主要通過電力系統實現物理電量消納,是消費的基礎。《辦法》通過設立重點用能行業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省級行政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雙輪驅動推進目標實現。
(一)消費最低比重目標旨在引導能源用戶消費可再生能源
2024年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設立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要求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消費責任,至2025年已將電解鋁行業納入考核范圍,將鋼鐵、水泥、多晶硅行業以及國家樞紐節點新建數據中心等納入監測范圍?!掇k法》進一步明確指出,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是指國家規定能源用戶消費的可再生能源在其總能源消費中應達到的最低比重,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行業設定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過渡期限并進行考核,具體分為電力和非電兩類,分別使用考核年生產電量對應綠證和熱量進行核算。同時,考慮到非電利用核算體系正在逐步完善,《辦法》明確統籌非電利用行業發展和統計核算體系建設情況,適時對非電消費最低比重目標進行考核。
《辦法》對重點用能行業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具有代表引領性和銜接拓展性。一方面重點用能行業用電基數大、覆蓋范圍廣、涉及產業鏈多,對其設置消費最低比重目標,能夠有效帶動全社會的可再生能源消費,促進能源低碳轉型。另一方面,重點用能行業不僅是能源消費大戶,也是碳排放的主要來源,對其設置相關指標也便于后續與節能降碳等相關政策做好銜接。
(二)消納責任權重目標重在引導可再生能源物理電量消納
2019年國家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正式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制度實施以來,在支撐全國可再生能源跨越式發展、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水平、推動實現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目標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近年來,受新能源發展快、調節能力建設短期內難以跟上等影響,“三北”地區部分新能源滲透率較高省區的消納形勢較為嚴峻,迫切需要通過消納責任權重制度進一步引導“三北”地區新能源在全國范圍內消納,推動全國新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辦法》明確對省級行政區域設置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通過各地實際消納的物理電量進行核算,旨在壓實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和消納的責任,引導各省科學規劃、系統施策。同時,《辦法》還規定設立分區域權重增長機制,加強中長期權重引導,一方面有助于推動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與高效利用,促進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另一方面有助于優化本地區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快配套電網和調峰能力建設,提升本地消納能力。
三、強化考核獎懲和過程監測監管,更好助力政策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考核”。按此要求,《辦法》中提出進一步加強考核獎懲和過程監測監管的相關措施。
(一)加強考核獎懲措施,督促各方落實指標要求
加強考核懲戒措施。一方面,《辦法》提出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的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應在指標公布三個月內通過綠證交易或其他市場化交易方式補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將予以約談或通報,并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另一方面,《辦法》明確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地區,在指標公布后三個月內可通過購買考核年生產電量對應綠證補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將視情予以約談或通報,并將未完成的指標轉移至下一年度。
增加獎勵措施?!掇k法》明確,對于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完成情況突出的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完成情況突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表揚,優先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二)強化過程監測監管,及時跟蹤掌握實施情況
《辦法》明確,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重點用能行業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和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實施情況按季度開展監測。《辦法》旨在通過加強季度監測工作,及時督促并指導未完成指標的地區及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加快推進有關工作,確保政策有效落實。同時,《辦法》明確提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對監管區域內完成情況的監管,對監管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為政策更好實施提供支撐。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黨委常委、副院長 劉國斌)